北京吉华安泰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搜索

重庆暂停非营运车辆"油改气" 保障
温岭市燃气工程规划通过审定
国家采油设备标准化工作部成立
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能源局 主管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10大目前不可检测的兴奋剂
《自然医学》:白细胞利用“DNA弹
便携式禽流感病毒测试器有望在英
日研究者拟用μ介子检测工程质量
全球首个拥有生物脑的机器人诞生
世界最大粒子加速器 9月“开撞”
指纹认证技术 应用于煤矿特种作业
探访奥运计量标准“基地”
中国人自制34把“奥运尺” 监测违
北京奥运会上使用的兴奋剂检测新
浙江省将出台食品类瓶、容器包装
100项科技奥运成果将推广 预计效
化工行业正在成为人才“福地”
机械工业联合会 启动机械行业标准
奥运媒体记者参观记:赛场因“标
“晶体吸收式光纤温度传感器”项
什么是半导体传感器?
变频器的现状及其未来的技术发展
光学仪器实现一体化和智能化
美新方法 帮助诊断人体铁元素含量
“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美国泳队靠“流动测量法”冲击奥
奥运上海赛区 首次使用的生物检测
精工电子纳米科技X射线荧光分析仪
首家橡胶轮胎综合性检测项目正式
北京奥运会查出首例兴奋剂阳性选
《反垄断法》出台引起行业热议
美质谱新技术 精确分析指纹上残留
“凤凰”号新发现:火星土壤可能
科学家发现迄今世界上最大的病毒
新型激光显微镜 终结蛋白质输送机
看奥运实验室如何鉴定男女性别
奥运兴奋剂测试 对测试仪器提出了
美公布新标准应对欧盟REACH法规
多国科学家共同绘出“裸体地球”
纳米仪器独具的优势 应用于眼睛药
黄酒检测科研超越传统 发现新检测
新型激光显微镜 终结蛋白质输送机
“凤凰”号对火星土壤的试验 确认
PNAS:乙型肝炎病毒结构图绘制成
美国研制出多功能的新型纳米塑料
水质监测新法 听水生植物声音辩水
英研制特殊土壤应对气候变化 可将
教学仪器行业协会 09年度推荐产品
红外探测行业--潜在及其广阔市场
我国体外肿瘤治疗仪项目 全面走向
欧盟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水产品增
2015年实现“可吞服生物传感器”
政府加速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
俄发现检测航天燃料中氮氦成分的
我国体外肿瘤治疗仪项目 全面走向
北京奥运:生化分析仪、红外夜视
教学仪器行业协会 09年度推荐产品
红外探测行业--潜在及其广阔市场
我国体外肿瘤治疗仪项目 全面走向
欧盟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水产品增
2015年实现“可吞服生物传感器”
政府加速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
俄发现检测航天燃料中氮氦成分的
我国体外肿瘤治疗仪项目 全面走向
北京奥运:生化分析仪、红外夜视
NI公司通过技术和培训来促进医疗
NI公司通过技术和培训来促进医疗
甲酸正已酯/甲酸已酯
丙酸戊酯/丙酸正戊酯
丙烯醛
二硫化碳
环己醇
松节油
己烷
丙烯酸甲酯/败脂酸甲酯
乙胺/氨基乙烷
吡啶
丙醛
丙胺
异丙醇
异丙醚
异丙胺
3-氯丙烯
溴甲烷
硫化羰;氧硫化碳 ;碳基硫
四氢糠醇
乙酸酐
甲醛
环已酮
环丙烷/三亚甲基
环己烯
双丙酮醇
环氧丙烷
四氢呋喃
乙硫醇;硫氢乙烷;巯基乙烷
亚硝酸正戊酯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日期:[08-08-21 00:00:00] 点击次数:[]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讲师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讲师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行、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的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 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讲师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为时过早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洗上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产品:

产品中心

·报警控制主机
·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
·气体传感器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仪
·温控仪
·砷化氢/砷烷检测仪
·乙硼烷检测仪
·锗烷检测仪
·环保仪表及相关产品
·光离子化VOC检测仪
·复合气体检测仪
·二氧化硫检测仪
·二氧化碳检测仪
·一氧化碳检测仪
·二氧化氮检测仪
·二氧化氯检测仪
·环氧乙烷检测仪
·可燃气体检测仪
·制冷气体检测仪
·硫化氢检测仪
·氯化氢检测仪
·氟化氢检测仪
·磷化氢/磷烷检测仪
·氯气检测仪
·甲醛检测仪
·氨气检测仪
·臭氧检测仪
·氟气检测仪
·光气检测仪
·硅烷检测仪
·甲苯检测仪
·氧气检测仪
·氢气检测仪
·乙炔检测仪
·甲醇检测仪
·乙醇检测仪
·测距望远镜
·激光测距仪
·超声波测距仪
·红外测温仪
·温湿度计
·测速仪
·风速计
·照度计
·噪音计
网站首页 | 吉华安泰| 在线咨询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15号中电兴发大厦B座3层
邮编:100039
电话:010-89883300、81600899
邮箱:jihuatek@126.com

北京吉华安泰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页设计/策划:北京吉华安泰科技有限公司